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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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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洛政办〔2006〕97 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清理限制非有公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以下简称《若
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 号)、省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0 号)、市政府办公
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183 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做
-1-
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主体为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
位。
二、清理的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
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
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
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
处理。
三、清理的范围
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
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
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2-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
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
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
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
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
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
在禁止性的规定;
-3-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
视性的规定;
(十五)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六)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
规定;
(十七)《若干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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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