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字( )第 号
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为 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向 (以下称主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提供担保,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 以下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担保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对 的应收账款债权设定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如下:
1、甲方此前此后担保的上述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债务人与甲方、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甲方所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也包括债务人单方所作出的承诺。
2、质押反担保金额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质押保管费用、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甲方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失等。
3、根据相关合同及文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责任。
二、质押标的物范围:从 年 月 日开始截止至 年 月 日,在本条下述合同项下,销售 给 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不低于 万)。
三、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质押的应收账款成立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货运单据、发票、仓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回函)及时提交甲方,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质押债权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及上述证明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质押反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算(如连续多笔支付代偿费用为最后一笔支付费用之日起算)两年。
五、乙方开立甲方指定的质押账户,账号为 ,并实行甲乙双方共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银行提请变更印鉴申请。
六、质押合同的质押物自书面出质通知书送达或以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该质押权人时视为移交。双方应向乙方的债务人发出书面质押通知书及账款务必付至质押账户的函,并将收函照办的回执交到甲方。
七、乙方提供质押的债券余额应满足下列公式:质押的债券余额* %+质押账户的回款资金≧甲方担保的未解除责任余额,乙方动用质押账户中的回款资金,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补足经甲方认可的新的应收账款质押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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