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起诉状
原告:邓**,,男,汉族,1976年100月17日出生,住XX市***县金峰乡大义村5组4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2197610*******,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县支公司,住所::XX市**县新城三号桥头头丰泰汽修厂六楼,组织机构构代码:76******--9, 负责人:郭**,,联系电话:*********。
案由:保险合同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赔付原告人民币1100000元;
2、判令由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2月月2日,原告驾驶渝FAN7761普通二轮摩托号车由厚厚坝镇向丰乐镇方向行驶,行行至开云路4公里+100米米路段时,遇李**在道路右右侧行走,将李**撞到,造造成李**受伤,经**县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死者李**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生后,原告积极赔偿了此次交交通事故死者李**家属各项项费用共计26万元。原告于于2014年2月9日为渝
FFAN761普通二轮摩托号号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单号为:118130519900147765462。。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仍然未能依约在交强险的责任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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