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是由【朱老师】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5/5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02(第二局部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二局部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那么
 

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那么第7章。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气氛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水体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含±〕,。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平安措施。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平安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根底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5/5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平安、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宜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朝向
高层

12
多层
?
9
低层

6
次要朝向
高层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10
多层
7
低层
4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3/7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非居住建筑间距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平安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平安等方面的标准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宜退让距离
最小距离〔m〕
高层

12
多层
?
9
低层
?
6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那么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5/5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防止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标准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那么。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根底上再向深层空间开展。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平安、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平安、通信及效劳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平安和防灾的标准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平安保护区和开展引导区,并符合以下规定:

平安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平安。平安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开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开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500米和地下200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开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效劳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人行地道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防止造成行人滞留。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地下公共停车库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平安、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地下街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阻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开展趋势相协调。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阻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地下街内部各局部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5/7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

地下街规模确实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开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顶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顶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地下综合体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设施的开发。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平安造成不利影响。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朱老师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