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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治理,标准贴现业务操作,掌握贴现业务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贴现业务遵循“统一营销、集中治理、标准运作、防范风险、加快周转、制造效益”的原则办理,实施集约型、专业化经营和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肯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贴现业务,依据买卖方向,分为买入和卖出;依据业务性质分为直贴、转贴〔转贴现〕和再贴〔再贴现〕;依据资金流向分为直贴、转入〔转贴现买入〕、转卖〔转贴现卖出〕和再贴。
买卖方向
资金流向
交易对手
直贴
企业
买入
转入〔转贴现买入〕
同业
贴现业务
转卖〔转贴现卖出〕
同业
卖出
再贴〔再贴现〕
人行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直贴”,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企业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肯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方法所称“转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进展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分为转入和转卖两种。
“转入”,是指金融机构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
“转卖”,是指金融机构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再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再进展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真实有效,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根底。
第七条承兑银行,应当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资质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含〕以上有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经营状况良好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须总行审批。
第八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的承兑银行名单,名单之内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
其次章贴现业务的治理和经营
第九条经总行授权,我行贴现业务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统一治理和经营。第十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行贴现业务的总体进展规
划,具体行使以下贴现业务治理和经营职能: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贴现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各分支行贴现业务的监视、检查和协调;
3、依据市场状况,制定和调整贴现业务的指导性交易利率;
4、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培训和信息沟通;
5、负责对票据贴现市场的调研分析及贴现业务产品的开发;
6、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贴现业务;
7、经人民银行批准,并经总行授权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构建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贴现业务授权行与其他各分支行为贴现业务承揽行的三级贴现业务营销体系,形成以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为龙头,贴现业
务授权行为骨干,各承揽行为根底的,掩盖面广,功能齐全,运作高效,集零售与批发为一体的票据营销网络。
第十二条贴现业务实行会计核算集中。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日常业务由总行核算中心进展账务处理,承受“业务专人处理,利润分账核算”的治理模式。即核算中心设立专人,针对贴现业务进展审查、账务处理和监视,资金营运中心办理业务的利润纳入核算中心的核算体系之内,与资金营运中心设立的台帐相对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贴现业务授权行,对其所辖区域内贴现业务实行集中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全行的贴现业务依据“谁承揽谁受益”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建立公平的利益安排关系和合理的利益传导机制,实施我行的票据业务的进展规划,标准全行的贴现业务治理,切实防范贴现业务风险。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各分支行必需在总行授权授信范围内经办贴现业务。
第十五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贴现业务,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主管、总行计财部总经理和分管行长审批,负责办理所辖地域承揽行的贴现业务。
第十六条授权行贴现业务审批,依据转授权要求进展审批,负责办理所辖地域承揽行的贴现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向系统外转卖票据。
第十七条未经授权的分支行为贴现业务承揽行,负责各区域贴现业务的承揽,不进展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行授信额度治理的客户,依照我行《授信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十九条贴现业务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者,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作为划款日,票面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其次十条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期限〔天〕X日利率实付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其次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单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次十二条贴现业务利率依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贴现业务审查和会计查询其次十三条贴现业务的审查
贴现业务票据和跟单资料的审查,依据《贴现业务票据和跟单资料的审查方法》〔见附件三〕执行。
其次十四条贴现票据的查询
贴现票据会计查询方式有“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询,实地查询和通过“中国票据网”四种。依据实际状况,承受不同的方式查询,亦可承受多种方式相结合。
第六章直贴
其次十五条直贴申请人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企业申请直贴,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在我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劳务关系等债权债务关系;
4、供给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其次十六条申请直贴必需的文件资料:
1、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会计查询查复书;
3、贴现凭证;
4、贴现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五〕;
5、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7、贴现合同〔见附件六〕;
8、首次办理还需供给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备案卡号,要求供给密码〕。
第七章转贴现
其次十七条依据买卖方向,转贴现分为转入和转卖。
其次十八条依据业务性质,转贴现分为买断、买入返售、卖断和卖出回购四种。
转入〔转贴现买入〕
转卖〔转贴现卖出〕
买断
买入返售〔逆回购〕卖断
卖出回购〔回购〕
转贴现买断或卖断,是指金融机构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B,到期由金融机构B直接向票据承兑人收款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A为卖断,金融机构B为买断。
转贴现卖出回购或买入返售,是指金融机构A将票据质押给金融机构B,并按双方商定的日期和利率,由金融机构A回购转贴现票据,自行向票据承兑人收款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A为卖出回购,金融机构B为买入返售。
其次十九条转贴现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十条转贴现期限从转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转贴现买入的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一条转贴现申请人条件
同业金融机构向我行首次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应供给以下资料建立转贴现关系:
1、建立票据业务转贴现关系书;
2、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总行或上级行下达的“票据业务授权文件”复印件;
,业务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介绍信;
6、开户预留印鉴卡。
第三十二条申请转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1、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
2、转贴现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五〕;
3、未到期经申请银行背书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作贴现的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证明商业票据真实性的查询查复书;
6、前来经办人员身份证和介绍信;
7、转贴现合同〔见附件六〕;
8、电汇凭证。
第三十三条转贴现申请行应依据我行要求准时、准确、全面地供给各项申请材料。我行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时,同样要依据要求,完整供给各项申请材料,以使业务正常快速办理。
第八章再贴现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直贴或转贴现买断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十五条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最短以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为准。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再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1、再贴现凭证;
2、再贴现申请书;
3、经背书且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人民银行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部门分工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承受贴现业务的申请,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贴现业务授权行是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的部门,总行核算中心和授权行营业部门〔柜台〕是贴现业务会计操作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承受贴现业务申请应进展初审,贴现业务资料预备齐全,符合条件的报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贴现业务授权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审批完成后,会计操作部门进展票据真实性审查。审查无误后,进展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并收妥承兑汇票,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章 台账、档案治理及票据保管
第四十一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授权行办理贴现业务时,按要求准时、标准录入“贴现业务综合治理系统”。同时依据台帐系统,定期与不定期监控贴现业务的发放、转让与收回状况。每笔业务办妥后,贴现资料要存档备案,将经办人员交来的申请审批书、汇票正反复印件、贴现凭证〔回执〕、查询书原件、交易合同复印件、税务发票复印件、持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入档,并建立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会计部门〔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已贴现票据,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会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展核对,保证账账、账实、账据相符。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办理贴现业务,对相关责任人按《问责暂行方法》和《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实行如下措施:
〔一〕限期订正;
〔二〕通报批判;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此前制订的贴现业务治理方法和规定,与本方法有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由总行制定,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
孟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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