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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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
修正案修正内容汇总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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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三部分内容:
一、STCW公约和规则概述
二、马尼拉修正案主要进程
三、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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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STCW公约和STCW规则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84年4月,该公约生效。
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
对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历经多次修正:
1991年修正案—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
1994年修正案—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
1995年修正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1997生效),新增STCW 规则,
包括强制性标准(A部分)和建议性指导(B部分)两
部分。规定了公司责任、强调实操评估的要求、取消
了专职电报员和专职电机员的要求。最重要内容是授权
IMO审核公约缔约国的船员管理、培训和发证的程序,
提交履约报告后每5年提交独立评价报告,供IMO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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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进程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工作。
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原则。
2010年1月STW41次会议基本形成2010修正案初稿。
2010年6月21日—25日,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2012年1月1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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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
第三章“轮机部”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六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
第七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八章“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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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新增了一些新的定义;
重新明确证书的分类和层次;
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注、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和签发给液货船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新增证书再有效的方式;
强调现代化船舶配备电子员的必要性;
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近岸航行的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
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过渡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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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驾驶台资源管理(BRM)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
新增海洋环保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
新增高级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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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组合车间技能培训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
机舱资源管理(ERM)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
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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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的 主要修正内容
将“无线电人员(radio personnel)”改为”无线电操作员(radio operator)”。将履行无线电职责的船员范围缩小为“操作员”;
基于专职GMDSS操作员的取消及海上通信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该章的适任要求将可作为部分驾驶员的职能要求;
明确对GMDSS无线电操作员所发的证书为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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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 的主要修正内容
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特殊培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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