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法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及第三人关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P75
1、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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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3)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4)内部关系属合伙关系(4共)
(5)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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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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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不适用于隐名合伙,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
3、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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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普通合伙
隐名合伙(大陆法系)
有限合伙(英美法系)
我国修改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种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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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P76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数量质量(修订后法人可以做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亦可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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