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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原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xx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xx主任是该xx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xx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xx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研究决定本xx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职工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重要工作xx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中心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需局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本xx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中心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中心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中心委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xx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xx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xx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xx委委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xx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中心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xx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xx委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局党委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xx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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