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是由【夜紫儿】上传分享,文档一共【8】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次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的重婚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状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详细来说,事实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种状况:
第一种,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其次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
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2
一、当事人对重婚罪的认知误区澄清
所谓重婚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基层法院的离婚案件较多,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以配偶有外遇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就称对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重婚罪。但是,我国刑法对于重婚罪的构成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以简洁的生活阅历随便加以推断,是否构成重婚罪首先要从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客体上,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需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有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自然人,在此根底上又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者;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为相婚者。主观方面上,表现为直接有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有意与他人结婚。假如自己没有配偶,而且被他人哄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司法实践认定
实践中,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实婚;事实婚加法定婚;事实婚加事实婚等四种。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对待。
,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现为重婚者哄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作弊而领取结婚证。
,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构成重婚罪。但这种事实重婚的成立还需要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
,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由于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爱护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爱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并不肯定构成重婚罪。依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只有情节较为严峻,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以下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主观恶性较小的,不以重婚罪论处:一是因患病自然灾难外流,迫于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长期下落不明,迫于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三是被拐卖后再婚的;四是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又与他人结婚的等。
。同居既可以是双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与另一方无配偶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当一方是有配偶时,同居事实上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解释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假如长期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不以夫妻名义,属于同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假如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案件的管辖
(一)法院直承受理
重婚罪案件并非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其次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其次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依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
就法院直承受理而言,由于重婚案件具有特别性,即一是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行能单独重婚;二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全都的;三是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在法院管辖上,主要分歧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相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全都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相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相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相互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准时、精确地查明案情,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重婚案件的特别性,“更为相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全部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全部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相互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相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相互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动身来理解“更为相宜”,准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准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开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爱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别性,在制裁重婚行为时,《婚姻法》规定了特别的刑事管辖权,这种特殊法中的特殊规定,从效力上优先于一般法律(指《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重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侦查。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3
一、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假如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逝,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有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一个特别简单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峻。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状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有意,与他人重婚是违反其意愿的、是他人哄骗或强迫的结果。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商定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肯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峻,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依据立法精神和实践阅历,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患病灾难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患病灾难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状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有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夜紫儿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3-02-0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