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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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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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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
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
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
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
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
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拒不放在指定位
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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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
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
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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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
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
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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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
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教务部门(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
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
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
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
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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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
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
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
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传递、接收信息的;
;
(含外校学生)参加
考试的;
;
。
(二)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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