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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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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共1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
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
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
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
原粮能力30吨以上;;,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二)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办理部门
大邑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办理地点
大邑县桃源大道66号(新行政中心6楼B区)
联系电话
88282032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60日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类共27项
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
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
以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种类
不收费
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成都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填写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维权渠道
在60日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大邑县粮食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共27项
序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实施主体
大邑县粮食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种类
不收费
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成都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填写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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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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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