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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学劳作教育章程施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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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学劳作教育章程施行细则
东海大学劳作教育章程施行细则
民国88年11月24日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通过
民国95年5月24日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修正通过
民国97年12月17日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修订通过
民国98年10月21日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东海大学劳作教育章程规定订定之。
第二章 基本劳作教育
第二条 学生不得於同一学期内修习两学期之基本劳作教育。
第三条 劳作地点由劳作教育处统一安排,如有学生私自互调地点,或找他人代为劳作等情事,经查证属实者,该学期劳作成绩一律以零分计算,并依学生奖惩办法办理。
第四条 凡劳作重修生,其修者,不得中途放弃,否则该学期成绩以零分登录。
第五条 学生入学前,已修毕本校基本劳作教育而成绩及格者,得依本校抵免学分办法办理之。但在他校修习之劳作相关课程,则不得抵免。
第六条 每学期之基本劳作分为四期,每期评分乙次,四期总分之平均分数,为该学期之基本劳作成绩。
第七条 学生无故旷课者,一次扣该期成绩三分。一期旷课次数达该期应出席次数之二分之一(含)以上者,该期不予评分并以零分计。四期中有一期零分者,则该学期劳作成绩不及格。
第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时,已修毕四期劳作且成绩及格者,其成绩得以保留;若未修毕四期者,其成绩不予保留。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席基本劳作教育时,除因重大事故或行动不便者,均须亲自至劳作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条 除病假外,其他请假一律须於事前办理。但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形者,得於事後一日内补行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每学期得有五天事假,必须於事前办理,并於请假日之次周内补做完毕,凡未补做者以旷课论。
二、病假:
一)於就诊後三日内持医院证明或健保卡办理请假,每次可请两天病假,即就诊当日及次一日。每学期累计病假天数未超过十日者,免补劳作,超出之天数必须补做。
因病住院或肢体受伤,於十日内无法痊癒,或须长期休养者,得申请劳作延修,并於次学期或身体复原後,再补修(做)不足之期数。
三、公假:依本校「学生请假规定」办理公假获准者,得持公假单至劳作教育处办理请假。事後免补劳作。
四、丧假:须检附讣闻或户口名簿、死亡证明书办理请假,但其对象仅限於直系亲属、外祖父母及亲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死亡者。事後免补劳作。
第十一条 已修毕二学期基本劳作教育之学生,得再次向劳作教育处申请重复修习,其成绩考核依本章之规定办理。但重复修习劳作之学期成绩,由劳作教育处另开具成绩证明,不送交教务处处理。
第三章 助学劳作教育
第十二条 除特别生与在职生外,学生均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助学劳作。
一、前一学期修习学科总学分数不得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
二、前一学期操行成绩达七十分。
三、二学期基本劳作之平均成绩达七十分。
四、前次助学劳作成绩达七十分。
但符合内政部社会救助法扶助对象之弱势学生,得不受前项各款之限制,由劳作教育处依个案处理之。
第十三条 工读助学金金额每小时不得低於法定基本时薪。
任期制助学劳作生於学期期间,每周工作不得超过二十五小时;但寒暑假期间,无每周工作时数之限制。
第十四条 依工作难易所需具备专业知识或技术、体力负荷程度、工作环境良窳等因素,将助学工作分为四级:
一、第一级:一般行政、清扫、值勤、管理、杂项等工作。
二、第二级:督导管理厕所清扫等工作。
三、第三级:夜间(晚上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校门门卫及夜间户外巡查等工作。
四、第四级:厕所清扫等工作。
前项各级工作以第四级时薪最高,余依序次之。各级工作时薪,由学校另定之。
第十五条 助学劳作生之申请与甄选,由各单位生活学习导师迳至助学劳作资讯系统办理。
一、任期制工作:各学期及暑、寒假均须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时间由劳作教育处公告。
二、临时性工作:至少於工作日前七日公告,但非预期之突发工作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助学劳作生任期以一学期为原则。助学劳作生一经录取,至少应做满三周。因故必须中途离职者,应於三周前提出。
第十七条 助学劳作生因故无法执行勤务时,应依劳作教育处订定之助学劳作生请假规则办理,违者以旷职论。
第十八条 任期制助学劳作生之成绩评量办法,由劳作教育处另定之。
第十九条 工读助学金核发时间:
一、生活学录,依程序送交劳作教育处,劳作教育处每二周统计结算一次工读助学金。
二、工读助学金直接汇入助学劳作生之金融机构帐号。
第二十条 劳作教育奖励项目如下:
一、东海大学劳作教育荣誉生奖:当年度毕业生,基本劳作成绩最优之男女生各一名。曾获颁劳作教育求真奖或劳作教育力行奖、助学劳作经历二年以上、助学劳作成绩最优之男女生各一名。合计四名。由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议选拔,於毕业典礼时,由校长颁授金质奖章及奖状。
二、东海大学劳作教育求真奖:各班级基本劳作教育成绩最高并达八十分以上之男女生各一名,由劳作教育处务会议审查确认,公开表扬并颁发奖状一纸。
三、东海大学劳作教育力行奖:基本劳作教育全勤、劳作教育成绩在该年级前百分之十者,由劳作教育处务会议审查确认,公开表扬并颁发奖状一纸。
四、东海大学基本劳作全勤绩优助学金:办法由劳作教育处另定之。
五、东海大学助学劳作全勤绩优助学金:办法由劳作教育处另定之。
除前项规定之奖励外,劳作教育处得依业务之需要,设计其他奖励措施,鼓励劳作绩优学生。
所有劳作教育奖励项目,均不采计重复修习基本劳作之成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劳作教育指导委员会通过,呈报校长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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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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