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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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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 .doc浅论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对策
论文摘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对策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选举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县乡政府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职能,弱化其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职能;建立选举争端解决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选举过程中及选举后出现的争议和问题;明确村民选举中的法律责任;在村委会选举中,应贯彻“尊重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防止出现村民范围内的“多数人暴政”现象;健全完善选举中的关键环节,使村委会选举做到公正、公平和规范。

,导致村委会选举无法可依。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然而我国立法部门目前却没有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导致村委会选举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l4条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实践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本区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但毕竟立法高度不够,难以保证我国村委会选举在法制上的统一性。况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一,导致立法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l5项职权、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l3项职权和乡级人大的l3项职权。第59条和第6l条分别规定了县、乡镇政府的7项职权。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县乡政府并无组织、领导村委会选举的权利。《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所讲的指导清晰地指向村委会的工作,而非指导全体村民、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然而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此处的指导包括对村委会选举的指导,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地方政府的工作。例如江苏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这明显违反公权力“法未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法原则。
、胁迫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由于村委会负责人具有很大的权利寻租空间,故一些村民为赢得选举不惜铤而走险。笔者走访发现,某些村民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在选举过程中承诺,谁选自己便给谁50元钱,有些人承诺谁投自己的票,便可到自家开的饭店免费吃喝三天,等等。这种行为导致选举成为赤裸裸的
“烧钱”比赛。另外,某些村庄黑社会团伙或者比较迷信暴力的某些村民利用自己的威势,对选民进行威胁,迫使对方投自己的票。此外还有在选票统计中弄虚作假,骗取多数票的现象。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仅适用于人大代表选举而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有贿赂、胁迫、弄虚作假的并不算犯罪。因而,一些人利用法律盲区,肆无忌惮地践踏选举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选举活动有法可依。村委会选举是我国9亿农民的大事,然而目前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惟有《村组法涉及村委会选举,且仅有6条,共500字,对9亿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显然形成重大障碍,兹事体大,笔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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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2 KB
  • 时间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