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
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
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
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
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
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
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
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
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填发的《出生医
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
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
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
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
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
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
婴儿(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
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
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
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
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
京市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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