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南生,男, 周岁,家住南方某市。两年前,叶南生父母离婚,法
院判决小南生由其母亲抚养,并由其父一次性付给生活费元。
父母离婚后,叶南生被其母送至姥姥家寄养,其母南下打工后,杳无
音信。转眼间,小南生已到入学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规定,应入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叶南生的姥姥因年老体弱,经济条
件差,无力送叶南生上学。
学校了解具体情况后,即报告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转请乡政府找到叶南生父亲,
要他担负起送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叶父以叶南生是由其母
抚养为由,而拒绝承担义务。经多次教育无效后,乡政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之规定,对叶父下达处以元罚款
的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送儿子上学。叶父对处罚决定仍不理睬。
根据叶父在法定期间内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自觉履行的
事实,乡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叶父送达处罚
决定书以及责令其送儿子入学的执行通知书,叶父至此才悔悟,履行
了法定义务
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也是提高中华民族国
民素质的奠基工程。政府、社会、适龄少年和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
都应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案例中,叶父以
叶南生由其母抚养为由拒绝送儿子入学,不仅情理不容,而且法理更
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
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叶父对叶南生仍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拒不送儿
童、少年学,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县教育局将本案移请乡政府组织力量查
办,是合法的。具体操作中,教育行政部门可派有关人员参与,与乡政
府一起调查处理。当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负责处罚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条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儿
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周岁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条规定:“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
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
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玲,女, 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原在城北小学读书。因为城市
统一规划要求,小玲的家需拆迁至实验小学附近,全家户口随即由公
安局统一迁到实验小学的学区范围内。放暑假前,城北小学教导处将
转学证开给小玲。新学期开学时,小玲在父母陪同下满心欢喜地来到
实验小学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实验小学在区内声誉很高,不少单位
向实验小学赞助,以求得入学指标,所以这个学期学生名额爆满,教
导主任以无法接纳为由将小玲拒之门外。小玲只好回到城北小学,但
城北小学也不予接收,理由是户口不在城北小学的学区了,转学证已
开出,学籍就不再保留。这样,小玲在两所学校之间被推来推去。小
玲父母到当地教委反映,教委找实验小学校长,该校长两手一摊说,
教委规定实验小学每班学生名额不得超过人,现在由于不少家长
想办法把户口转到我们学校的学区内, 不少学区外的学生也要求入
学,每班学生名额已经人,再收人进来就无法安排课桌椅,也不符
合教学卫生要求。教委再找城北小学,城北小学振振有词:《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就近入学”,实验小学没有理由不收。开学
一个星期过去了,小玲还没有地方上课,这是谁的过错?
本案反映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就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使儿童、少
《依法治教案例评析》高等教育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