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海府街道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23)
填表日期:2014年11月
事项编码
46010800JH-FW-0023-HF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初审)
行使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海府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海府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海府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海府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海府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海府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海府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需经批准的,报县级以上海府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海府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海府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乡镇海府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海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办理主体
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再生育申报审批服务表》(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式3份,科级以下人员一式2份);
2、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申报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育龄妇女家庭信息证明(原件);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申报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5、近期避孕节育报告单(原件);
6、其它材料:独生子女者:独生子女证明; 少数民族者:少数民族成份证明; 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子女病残者:病残儿鉴定结论书; 子女死亡者: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者:收养证明; 患不育症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患不育症鉴定书。(该项所列材料,原则上提供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申报时必须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计生办)
办理地点
银坡路11号
联系电话
65339075。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服务表格
《海口市再生育申报审批服务表》
范例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5339075。。
在线办理链接
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联网进驻□未进驻□
再生育审批服务流程图
申请人向女方现居住地村(居)[不具备备件的向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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