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监督”网络舆论.doc用制度“监督”网络舆论
最近的“苏丹红事件”、“网民签名反对日本‘入常’”等事件更是体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力之大。如今,网络舆论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媒体表现出的影响力、社会地位、政治认可度、对重大事件的报道能力都清楚地证明,它们已经成为中国的主流媒体之一。
网络本身是虚拟的,网民在网上的活动具有匿名性,再加上信息服务提供商管理的不足,这些都容易导致网络舆论呈现一种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
规范管理迫在眉急
网上充满着谩骂与人身攻击,不仅一些论坛存在这种情形,而在很多热点文章后面的评论里也充满着谩骂与人身攻击。以近期的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为例,其因发表了羞辱自考生的言论而引起公愤,大家群起而攻之。本来对这样一件事进行探讨很有社会意义,我们也需要公开去讨论大学的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还是平民教育这个问题,网络媒体在提出这样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问题上发挥了传统媒体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也凸显了其自身的弱点,其使得正当的讨论被铺天盖地的谩骂声所淹没。因此有人就说“互联网是人类唯一可以随意大小便的地方”,此言虽不完全准确,但也确实反映了网络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
除此之外,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互联网还是谣言的发源地。网上发言不需实名验证,因此谣言的产生在所难免,最关键的是经过互联网这种快捷、互动的媒介进行传播,以讹传讹,谣言被无限放大,而且令人难以辨别真伪。网络谣言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媒体的报道不准确造成网民理解有误进而形成谣言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的留言或者BBS上的一些道听途说改编之后形成新的谣言。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网络媒体及网络舆论也需要监督和规范引导,至于如何规范,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加强对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的监管,主流的网络媒体对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管理,其本身也应该树立一种社会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对BBS的管理,最重要的还是通过管理BBS的经营者来实现对BBS的管理。
当然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明确BBS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具体的制度,比如由专人负责BBS内容的审核管理,及时删除不良信息。至于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依靠自律还是不够的。因为对于商业网站、新闻网站和BBS经营者而言,出于吸引网民的目的,往往缺乏主动管理网络舆论的积极性,相反有时还会有意纵容。
用制度“监督”
对于网民而言,往往把网络作为自由的宣泄地,也缺乏主动约束自己言行的动力。所以“监督”网络舆论也需要制度来保障,而制度的确立往往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通过司法来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部分规范网络舆论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并确立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九种情况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有关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且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规范电子公告牌(BBS)、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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