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道。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转专业、更换导师或转学
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后申请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实行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导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专业更换其他导师。更换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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