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发[2010]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邮电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本学年应交学费后方能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注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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