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效能。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公共区域内配置的各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统称灭火器)
3. 权责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
、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监管、落实,实施有效的管理。
1)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类型选择、配置数量、合理布置进行确定。
2)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灭火器进行两次定期排查、清理,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3)不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对公司配置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或定人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的灭火器,对所辖灭火器逐一进行《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灭火器使用台帐,如实记明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钢瓶编号、设置部位、维修或报废等信息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一不准”(即不准将灭火器挪作他用),“三勤”(即勤检查、勤清洁、勤维护),“三定”(即定位、定人、定责),保证灭火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制定本单位灭火器年度维修计划和更新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维修或新采购更换的灭火器应在五日内更新台帐,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班组岗位对各个区域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专职人员对灭火器的使用、检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灭火器及时更换或维修。
(只限于)火警发生时灭火使用。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移位、停用,禁止占用或随意动用灭火器。消防训练、灭火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火警或火灾动用灭火器,事后必须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及时送修灌装,不得随意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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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序
灭火器的配置
、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配置基准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a) 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场所),宜选用MFZ/ABC 5型或MFZ/ABC 8型干粉灭火器;
b)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
2灭火器;
c) 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Z/ABC 8型和MFZ/ABC 35型干粉灭火器。
a)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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