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的视角
异同及实务案例分析
铂略电话网络会议
2014年5月23日
目录
PART ONE
海关估价概述
海关审价法律法规
估价原理与方法
PART TWO
海关估价热点问题
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调整项目
公允价格
公允价格操作经验分享
PART THREE
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的区别与联系
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视角异同案例分析
2013年转让定价与海关审价案例分享
PART FOUR
互动问答
Part One
海关估价概述
海关是与货物流挂钩的机关,在监管货物的基础之上征收进出口税,所以才
会产生海关价格和转移定价的差异。相比于海关的其它技术领域,如商品归
类、许可证等,海关估价与商业实际操作联系最紧密,也是技术性最强的。
同时,在海关实践执法过程中,对于价格的合理性需要与企业进行紧密的互
动,因此互动性也是最强的。而不同行业、不同市场阶段的企业、不同定价
策略的企业,从海关估价的角度,其风险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海关估价也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海关领域也和税务机关一样,实行很多通关便利化的措施,如无纸化通
关、对优质企业提供更多通关便利等。而价格问题相较于通关效率是相对独
立的,也是导致税收多少的直接原因。中国海关确在估价问题上,对企业的
核查程度也是在不断加强的。从长远的趋势看,无论贸易如何便利化,只要
关税是中央税的核心部分,那么价格就还将是核心的问题。
海关估价在中国的发展
1979年前,布鲁塞尔估价体系给主权国家主观判断的权利,当时的海关估价
执法是根据海关主观的标准判断的,估价行为和程序是不透明的,因此估价
结果的公正性也是明显不足的。
1979年,出现奠基性的关贸总协定的海关估价协议,此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和世界海关组织的成员国都是以WTO的估价协定为基础进行海关估价。
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引进WTO的估价协定。
海关估价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发展
Part One
海关估价概述
海关估计的基本原则是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中的规定,此后的海关总署公告是总署为了执行
关税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相关的具体法规和规章。
201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取代了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作为新
的指导海关具体执行估价工作的文件。
估价原理和方法
Part Two
海关估价的热点问题
成交价格
海关的法规对成交价格学术性的概念是,在进口环节,指卖方向进口国境内
销售该货物时,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
实付和应付包含已经支付和将来要付的时间维度的概念,还包括直接支付和
间接支付的概念。从海关的角度,除了形式上由买方向卖方直接支付的价款
之外,还可能存在间接支付项,而间接支付项是否和货物交易有关,也是海
关审价的重点。
成交价格应遵循以下条件:
1.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买方从卖方获得的货物所有权应该是完整的,即卖方不能限制买方处置货物
的用途。例如,买方进口展品,卖方要求展品只能用于展览,不能用于其他
目的,这就是对货物的用途进行了限制,那么该成交价格能否被海关直接认
定为完税价格就存在疑问了。
2.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由于这条规定比较抽象,在中国海关的执法实践中,这条使用得并不多。
3. 无转售收益(买方再次向卖方进行支付)
例如分销商进口货物后在国内销售,分销商每销售一件货物需向境外卖方再
支付一笔费用,这就是海关指的转售收益,那么转售收益就应该作为货物进
口成交价格的一部分纳入完税价格的范围。
4. 卖方与买方的关系,即关联方关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际影响(即是否为
公允价格?)
如果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其转让定价没有被海关认可,一般海关会按
顺序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之外的其他方法来估一个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调整项目
即使海关接受成交价格整体合理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还会存在一些调整项目。
保修费
中国海关认为保修费是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与货物不可分离,因此应该作为
货物的一部分。假设国内企业进口设备销售给终端用户,那么海关要求设备
进口完税价格应包含所有的设备保修期内的保修成本和费用,如果不包含,
海关需要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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