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203
【实施日期】 19980301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
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教育、
推广、使用、维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
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年增加投入,积极开展农业机械科研、技
术推广和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
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机关或者单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其集资、收费和摊派的,农
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有权拒绝。
第六条对在发展农业机械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
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协调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农业机械科研、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鉴定和技术
改造,以及农机人才的教育培训;
(四)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的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水利、畜牧、渔业、农垦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管理
工作,机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与农业机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事业
单位。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列支,财政部门统一
管理。
第十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实行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编制使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及业务管理,以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为主。
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当地农业机械农田作业,抗灾救灾;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四)进行农业机械示范推广;
(五)指导和管理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
管理服务站及其所属服务实体的财产。
【章名】第三章科研、教育与推广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机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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