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
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
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
于 2001 年 6 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3 号》规定,"公
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
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
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
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
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
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从这句话中我们更加可以读出新
公司法中的公积金确实包含了资本公积金),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
禁止。
应该说,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
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
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
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
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
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
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
并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
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
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
积弥补亏损。
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得与失
新公司法出台后,为了搭乘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末班车,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行动
起来,决意在 2005 年底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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