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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的纳税调整
叶桂珍
四川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四川自贡 643000
渊冤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是财政部继 2006 年 2 月 15 益调整为实际的利息收入。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会计界的此处通过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一件大事。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例 1:2012 年 1 月 2 日,川力公司支付价款 100 000 元
项目将主要集中在长期债券投资、加计扣除、广告费和业务招(含交易费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华西公司发行的 5 年期
待费等几个方面。本文仅就小企业在长期债券投资方面可能债券 1 250 份,债券面值 102 500 元,票面年利率为 %,于
存在的纳税调整事项做简单探讨。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川力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购进时,借:长期债券投
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该条第一资———华西公司债券(面值)102 500;贷:银行存款 100 000,
款和第二款规定,不管是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是到期一长期债券投资———华西公司债券(折价)2 500。每年年末时,
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都应在债务人的应付利借:应收利息 4 838,长期债券投资———华西公司债券(折价)
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确认投资收益, 500;贷:投资收益 5 338。
同时增加应收利息或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该条第三款规本例中,由于川力公司持有的是华西公司的债券,所以债
定,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利息收券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券为折价发行,所以投资
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由于小企业可能持有国家债券也收益 5 338 元在计量上为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部分
可能持有公司债券,而《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债券和公司债 4 838 元和折价摊销部分 500 元之和。而期末“投资收益”科
券的税前扣除规定不相同,所以小企业应当区别对待。目 5 338 元转入了“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的损益中也包含
对于小企业持有的国家债券,其利息收入作为一种免税了债券折价摊销的 500 元,这部分对小企业而言是不会有现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金流入与之对应的,所以川力公司的实际利息收入应为 4 838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可以不征收元,折价摊销的 500 元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从企业所得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所以小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在间接法下例 2:2012 年 1 月 2 日,川力公司支付价款 102 500 元
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予以调减。而对于小企业持有的公司债(含交易费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华西公司发行的 5 年期
券,其利息收入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券 1 000 份,债券面值 100 000 元,票面年利率为 %,于
由于小企业持有的国家债券或公司债券有可能是以溢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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