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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讲座主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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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讲座主持稿2篇,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法典讲座主持稿2篇
【篇1】民法典讲座主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其次节有价证券
第六节或有期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根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公平。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公平。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殊爱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正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第六条【诚恳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进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省资源、爱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展。
其次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章
第九条【法律渊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条【溯及效力】
本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力量的开头和终止】
自然人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力量。
利用人类帮助生殖技术诞生的,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
第十五条【诞生与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诞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民事权利力量公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量一律公平。
第十七条【胎儿利益的爱护】
涉及胎儿利益爱护的,视为已诞生。
第十八条【体外受精胚胎】
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其次十条【限制民事行为力量】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力量,可以独立进展与其年龄、智力、识别力量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无民事行为力量】
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力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力量】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力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力量,可以独立进展与其识别力量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告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以及撤销该宣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不能识别或者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力量适用本条规定。
其次节 监 护
其次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丢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丢失监护资格的,根据以下挨次,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力量的人担当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人情愿担当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爱护机构担当监护人。
其次十四条【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当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当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
(一)实施严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安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危急;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逆境或者危急状态;
(五)有其他严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
其次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该精神障碍患者的原则从以下人员中确定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亲密的其他情愿担当监护职责的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
其他不能识别或者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人,其监护人确实定适用本条规定。
其次十六条【成年协议监护】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治理等事务的局部或者全部,与自己信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丢失或者局部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时,担当监护职责。
其次十七条【成年选任监护】
成年人虽未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但因精神、智力、年龄等缘由,不能处理自己的局部或者全部事务的,经该成年人、其近亲属或者住宅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近亲属或者关系亲密的其他人中为其选任监护人。选任不得违反该成年人的意愿。
被选任的监护人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事务,代理其实施法律行为。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应当敬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其次十八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当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应当考虑其意愿。
其次十九条【监护人的指定】
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住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其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根据法定挨次担当监护职责。
第三十条【指定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担当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爱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被监护人进展治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担当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护职责的托付】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担当责任的,由监护人担当;受托人确有过错的,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丢失监护力量。
监护人死亡或者丢失监护力量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国家的监视、保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以及其设立的救助爱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国家应当进展监视、供应保障。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宅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逝的次日起计算。
战斗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斗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失踪人担当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中止其监护资格,并在中止期间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失踪人重新消失的,应当恢复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八条【财产代管人确实定】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亲密的其他人或者组织中指定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被宣告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九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当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
代管财产所需的治理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失踪人所负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恳求履行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财产代管人的更改】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丢失代管力量的,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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