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按照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采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坝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渐均衡。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公司120多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万家,其余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次修改公司法,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分别进行规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同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本法还专门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国有独资公司,也根据其发展的情况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章节做了适当修改。此外,还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了特别规定。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确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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