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指因保险而引起的幸灾乐祸的心理,即受有保险合同上利益的人或被保险人在其内心深处所潜伏期望危险发生或扩大的私愿。
2、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3、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给保险人而成为其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7、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8、保险凭证──保险
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用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
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9、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1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可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
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12、委付──委付是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权以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 13、复保险──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
事故分别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1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6、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
的保险。它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
员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7、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
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18、信用保险──信用保险
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时,所遭受的
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船舶保赔保险──船舶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
性质。
21、无赔款优待──也称无偿款折扣,是指保险车辆期限内无赔款,
续保时保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待折扣。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
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
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
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
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
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
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
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
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
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
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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