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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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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 .doc航班延误及后续处理所引发的思考
摘要:民用航空在方便、快捷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因素引起航班延迟给人们带来困扰。不能妥善的解决因延迟引发的各种纠纷,不仅给广大乘客带来不便,也制约着国内航空业自身的发展。以国内立法及实践情况与国外作一比较,希望能唤起思考及有效行动。
关键词:航班延误;补偿;《欧盟621条款》;赔偿;《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随着日益加速的生活节奏,要求着人民从工作到出行都用最短的时间做最多的事情。飞机作为最快捷的出行工具,在大时代下越来越深入百姓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用金钱买时间,用高昂的运费换取时间,以抢占商机,提高效率。然而,飞机航行带给我们快捷方便的出行同时,也伴随着些许的失望。航班延误则成了最为常见的矛盾之一。假如遇到航班延误,用金钱换时间的目的不仅无法达到,还会因航班延误错失时机,使其蒙受直接和间接损失。然而,更让广大乘客心痛的,更是航班延误后的相关处理工作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航空公司对于延误的处理规则不透明,相关条款有侵犯乘客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特别是航空公司在处理上,采取的“不闹不理”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乘客采取极端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人从一次次案例、事实中解读出航空公司“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潜规则,进一步诱发了乘客以“霸机”、“占机”等极端手段解决索赔问题。而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会拖累国内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和谐中国的建设。故而,笔者就航班延误问题以及补救、赔偿等作少许思考,希望会对国内民航业的发展尽以绵薄之力。

一、关于“延误”的定义

我们需要明确,我们所讨论的航班延误并没有斤斤计较到一分一秒,也决不是说,按照机票或机场公告栏的预定起飞时间差个三分五分就高喊“延误”、请求赔偿,笔者承认,这未免有些苛刻。经常坐飞机的人们都知道,即使按时办理了安检登机手续,在飞机上等上个十分钟、半小时都是常有的事情,现在最常见的一句“空中管制”,就只有乖乖的接受晚点。诚然,即使是精确到分的火车列车时刻表,尚且不能保证按时出发,更何况常有涉及国家机密的“空中管制”的飞机。那么,到底航班起飞晚点到什么程度才算得上延迟呢?

首先来看国内立法的情况。
我国于1997年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第56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合理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按‘客票及行李票’上的合同条件办理。”于是将公布的航班时刻赋予了对承运人的作为合同内容的约束力。然而在2000年《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27条中又规定:“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他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由此可以见,这种公布出来的时间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时间,对于承运人没有约束力。〔1〕那么是否可推出,没有按时履约,则不构成迟延呢?两部规则,对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约定时间的效力有着相反的定位,孰是孰非?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可运用前者,而货运用后者?然而,这两部规则都只是规则,作为法律文本,其法律地位都不高,适用起来效果如何笔者不得而知,唉,我国民用航空业的立法混乱可见一斑。
再来关注下国际上关于航班延误的一些规定。
最早出现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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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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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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