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第217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 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18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19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20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代替;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
领导及指挥
第221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青藏铁路调度长陈敏
第222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23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24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和作业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25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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