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页码,1/4
    【标题】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内容分类】  文物保护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  1989年04月15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区域以及古城郭、古街巷、古建筑、古河道、古桥涵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以及重要文
献资料等;
    (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树名木、石窟、寺庙、教堂、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
    (四)各历史时代、各民族遗留下来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等代表性实物,以及手稿、古旧
图书资料。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
    第四条  地下和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和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和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文物保
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县、区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涉及文物工作的政府部门,都有责任按法律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  南京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实行规划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南京城市总体规
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生产、建设活动都不得违反。
    第七条  文物的出境,按《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  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应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四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
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
物保护单位的确定,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公布;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市人民政府
核定公布,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呈报县、区人民政府
核定公布,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批手续、批准权限,与核定公布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243595614
  • 文件大小149 KB
  • 时间2017-10-1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