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
(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白居易《感情》:“中庭晒服玩,忽见故乡履。昔赠我者谁,东邻婵娟子。因思赠时语:‘永愿如履綦,双行复双止’”。李商隐《戏题枢言草阁》:
“及今两携手,对若床下鞋”。陆龟蒙《风人诗》:“旦日思双履,明时愿早谐”。“鞋”“谐”联类,张云璈《四寸学》卷一:“今俗新婚之夕,取新妇鞋,以帕包之,夫妇交替之,名曰和谐”。《中华古今注》卷中:“凡娶妇之家,先下丝麻鞋一两,取和谐之意”。由此可见,在唐朝,和谐作为俗语并不与国家稳定发生关系,它是婚姻用语。
3、婚姻的解除。唐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要件。与汉律相比,唐朝“七出”的排列顺序有所改变,依次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唐朝以“无子”为首,特别强调婚姻的传宗接代意义。以“淫佚”居二,则强调礼制的教化作用。唐朝后宫之滥,绝无仅有。强调淫佚一条,也算薄责于己,厚求于人了。
唐律新增“义绝”一条作为强制解除婚姻的条件,并允许夫妻“和离”。
所谓“义绝”,是指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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