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以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每年暂定为20项,每个获准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确定。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申请书》)。《社科普及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社科普及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评审制。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组织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评审。
2、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社科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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