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探讨 .doc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探讨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随之发布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大批落实两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明显的成效。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在实务上亦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诸多相关问题需要探索。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
(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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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远未适应新的发展需要。2001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范围,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同时要求各省、市审计机关逐级开展试点,总结推广经验,最终实现凡是负有经济职责人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必须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
显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剧增,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县(区)的审计机关,编制员额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2)审计人员素质适应不了审计工作要求。就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来讲有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正确性和资产增值审计;经营管理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重大经营决策合理性及效益性审计;内部管理健全性和有效性审查;领导人员个人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审计等。然而,不同行业、不同性质部门或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不相同的,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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