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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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页码,1/4
    【标题】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民政
    【文号】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年05月10日
    【生效日期】  1990年05月10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抚恤和优待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
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报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
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二)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
员。
    (三)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
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人民
武装,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一
九五四年十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指军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
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是指国人出生至十八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自愿或受托加续抚养军人逾七年以
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且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呈法律公正,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者。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凡在本省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
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项的规定
执行。
    第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批准机关是:
    (一)革命烈士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级以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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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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