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1300674
投诉人:Otis pany (奥的斯电梯公司)
被投诉人:严友法(Yan Youfa)
争议域名:shenzhou-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2013 年 5 月 29 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
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
处”)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
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 和域名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次日回复确
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3)《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
文。
2013年6月1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
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3年6月19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
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
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
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规定的答辩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2013年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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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3年7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李勇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
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
公正。次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3年7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指定李勇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3
年7月30日)起14日内即2013年8月13日前(含13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
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 Otis pany (奥的斯电梯公司),地址位于美
国康涅狄格州法明顿镇农庄泉 10 号。本案中,投诉人授权的代理人为广东
实德律师事务所的郭旭辉。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严友法(Yan Youfa),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
江桃源梵香工业区。被投诉人于 2009 年 8 月 14 日通过注册商北京新网数
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shenzhou-”。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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