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文化出版
【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年03月30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3月30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第三条 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贵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文化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验、发证。
第六条 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城镇放映场所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批发和放映活动,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发证,报市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的单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三)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用于营业性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出版物审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改变名称、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核准登记事项的,应提前10日到原发证照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报、控告、申诉和要
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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