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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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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02)
摘要: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应从实质上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借款人虽然提供了
虚假的贷款资料,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区别情况认定
借款人的行为性质。对“其他严重情节”的把握,应当作限缩解释,只有在行为人所采取的
欺骗手段造成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侵害实质。在犯意转化的场合,行
为人一开始的欺骗贷款行为可以转化为贷款诈骗罪。
关键词: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非法占有;欺骗行为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9512(2012)05- 0038- 07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理解上却有不少分歧。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
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或者不当扩大的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
任意解释的“口袋罪”,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此外,骗取贷款
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
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
本文拟就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对象和欺骗行为以及犯意转化作深度的理论诠释。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
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因此,“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
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
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对权益作出处分。换言之,任何欺骗行为,首先要看有无具体而明确
的被欺骗对象(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欺骗,如果没有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就
谈不上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处分决定,则也不能成立欺骗。具体到骗取贷款罪,该罪中
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
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
作者简介: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
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务中查处的一些骗贷案件,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实向银行工作人员提
供了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例如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的用途等,但银行经办该贷
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是非常清楚的;相关人员
在了解真相即没有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了放贷决定,使行为人获得了贷款。这种情况
能否认定为本罪的“骗取”行为呢?理论与实务中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骗取贷款犯罪中,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行为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谋策划、内外勾结作案,
参与骗取贷款的行为,如果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
成骗取贷款罪,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没有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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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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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