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分类类别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
分类类别
内容
一
可回收物
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
;
。
二
大件垃圾
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
可堆肥垃圾
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
可燃垃圾
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
有害垃圾
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六
其他垃圾
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分类要求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分类操作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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