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
赵杰(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97)
[摘要]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生机,高校鉴定机构与一般社会鉴定机构比较,存在多种天然优势,因此,高校鉴定机构应当将自己的发展定位放置在一个适当的高度,不仅要在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中承担主要业务,而且应该配合诉讼制度的改革,为科学管理鉴定机构、规范司法鉴定流程和统一鉴定结论的技术标准起关键作用。
[关键词] 司法鉴定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制度鉴定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标志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正式启动,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倍受争议的司法鉴定制度终于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迈开了步伐。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机关、法院内部不再设置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鉴定机构只承担系统内部的鉴定工作,不再接受社会的委托。公、检、法、司对司法鉴定社会服务领域的退出,大量案件转向中立性社会机构,这使原本在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夹缝中生存的高校鉴定机构有了发挥的空间,除早已成立鉴定机构的高校外,在《决定》出台前后很多高校已经或正在尝试在司法鉴定领域发展自己。但高校鉴定机构对于自己应当在社会鉴定机构中担当何种角色、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鉴定机构的层次;社会、高校、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对高校鉴定机构的定位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清晰的思路。
高校参与鉴定活动的历史与现状
高校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非新生事物,自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以来,高校一直参与其中。高考制度恢复后,司法鉴定人的培养由传统学徒式改为由高校承担,通过成立专门院校或设置相关专业统一培养鉴定人才,主要分布在公安、政法和医学院校。这类院校设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同的专业,拥有一批稳定的教师队伍从事鉴定专业教学和鉴定技术的研发,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是从事教学实践和科研活动的必须,所以院校一般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独立对外受理单位或个人的鉴定委托。还有些高校虽然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在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卓著,有所建树的专家学者经常受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的委托,运用自己研究成果或学术特长解决司法活动中或鉴定中的技术难题,有些教师与司法机关鉴定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特殊身份的鉴定人。事实上,除了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外,高校一直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主力,从司法部批准的已经向社会公告的鉴定机构可以看出,先后三次公告的十六家鉴定机构,其中十一家是高校,比例高达70%。但在《决定》出台之前,司法鉴定业务主要是由公、检、法所垄断,社会鉴定机构只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绝大部分发展缓慢,少数呈停运状态。
目前究竟有多少家高校成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尚无具体统计数字,但从以往司法部批准的鉴定机构比例来看,各地比例相差不会太大。高校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力也在情理之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历史使高校具备了一定的鉴定工作经验和基础,高校人才荟萃,设备先进,实验室完善,无需作额外的准备,现有的条件基本满足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需要,而这些对于一般社会机构而言堪称难以逾越的障碍。现在高等教育的发展潮流已经摒弃了“经院式”办学模式,强化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注重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努力寻找服务社会的渠道。因此,高校鉴定机构在目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仍将可能成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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