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刑事证据原理
第一章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引言
在我国法学领域,部门法的史学研究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证
据法的史学也不例外。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中,证据制度史的
介绍基本上沿袭了两分法:古今、中外。以陈一云教授主编的
《证据法学》为例,该教材第一编“史论”共分三章。其中,第
二章题为“外国主要证据制度的沿革”;第三章题为“旧中国证
据制度的沿革”;第四章题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作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编写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该书关于证
据制度沿革的体例对之后的教材影响甚大。
总体而言,我国证据史论的研究具有以下三方面不足:
第一,在外国证据制度沿革方面,基本上忽视了大陆法系国
家与英美国家在证据制度发展历程上的巨大差异。在上述陈一云
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中,有关外国主要证据制度沿革的叙述
尽管也注意到了“英国由于其不同的历史发展,形成了有别于欧
洲大陆国家的具有自己特点的法律制度”,并将“英美法系国家
的证据制度”单列了一节,但在证据史研究中,基本上忽视了英
国证据制度发展的特殊性。在该教材里,对证据制度的划分标准
主要有两个:第一,以阶级性为标准;第二,以审查判断证据的
原则为标准。以此为据,论者将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存在的
证据制度划分为: 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前苏联的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显然,此
种划分方式完全遮蔽了英国证据制度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对证据
制度阶级性的强调也割断了前苏联证据制度历史的内在连续性。
第二,对我国证据制度史的划分有失科学。在我国证据学教
材中,关于我国证据制度史的叙述基本上以阶级性为标准将证据
制度史划分为两个阶段: 年前的证据制度和年后的证
据制度。应当承认, 年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
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
是,从历史的大视角出发,此种变化却仅仅是制度上的量变,而
真正的质变则应当是清末改制。以清末改制为分界点,我国证据
制度可以分为作为传统中华法系一部分的证据制度与作为现代法
律制度一部分的证据制度。清末改制以来,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
我国法制一直处于未竟的现代化历程之中,并呈现出明显不同于
传统证据制度的现代的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与第二点相关,我国证据制度史学研究中对我国传统
证据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但是,作为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我国传统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源于欧洲的现代证据
制度。如果考虑到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都无法逃避历史传
统的影响,深入探究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优缺之处则直接影响着
我国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历程和方案选择。
鉴于上述原因,本章精选了有关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文献资
料以及我国证据法学中关于英美证据制度及理论沿革的最新研究
成果,及一篇有关美国证据法典化进程的译文一并呈现给读者。
第一节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方法
所谓“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
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
依据。神示证据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神誓法”即通过
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在诉讼中,当
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
性。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
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
其败诉。“神判法”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
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
。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在由神职人员主持的
宗教仪式下进行。
在“神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倾斜略有不同。
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
人。按照“神誓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面对神灵发誓之后,
只要没有“特殊反应”出现,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甚至胜诉。由
于“特殊反应”的出现概率较低,所以接受审查者比较容易过
关。有时,争讼双方都面对神灵信誓旦旦,而且都没有“特殊反
应”,裁判者只好寻求其他证明方法。然而,使用“热铁审”等
神明裁判方法,结果显然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因为一般情况
下人的手都会受到热铁的灼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幸免。由此
①节选自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版。
可见,裁判者决定让某人接受神灵的考验,往往就可以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于是当裁判者怀疑某人说谎时,就会要
求他接受神灵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让他对神宣誓,因为宣誓的
结果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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