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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八届湖南省
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律师事务所参照执
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7 年 1 月 22 日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 年 1 月 19 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
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
服〔2016〕129 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
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
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
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
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
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 万元以下 3000 元—10000 元
1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 8%—6%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 6%—4%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 4%—2%
2000 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 亿元以上部分 1% —%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 30%的幅
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
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
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
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
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 万元以下部分为 5%—4%;
2、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为 4%—3%;
3、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为 3%—2%;
4、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为 2%—1%;
5、1 亿元以上部分为 1%—%。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 30%
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
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 3000 元—20000 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
费 200 元—2000 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
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 3000 元—20000 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
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 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
于标的额的 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
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
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 3 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 1 小时收费不低于 500 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 3 年以上、8 年以下的律师,每工
作 1 小时收费均不低于 1000 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 8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律师,每
工作 1 小时收费均不低于 1500 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 15 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 1 小时收费均不低于 2000
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 8 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
相应标准的 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 元—500,000 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 元—1,000,000 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 元—500,000 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 元—100,000
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 元--100,000 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 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
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
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
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
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
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
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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