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了解客户行为,提示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了解客户,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或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解客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了解客户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服务错配而导致的客户投诉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了解客户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
第六条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在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提供的适用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风险进行评价的制度;
(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制度;
(三)资产管理产品、服务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
配的方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证券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产品、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操作流程,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十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首次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服务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客户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客户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网络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客户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客户以下情况:
(一)财务状况;
(二)投资目的;
(三)投资期限;
(四)投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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