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大调解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调解在解决消费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营造优质的经营和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立足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消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调解成功率、降低诉讼成本。经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质食药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纲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主题,努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纠纷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申诉举报与调解的对接,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机构名称
调解机构名称:县消费纠纷调解协调组织
四、消费纠纷调解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一)消费纠纷调解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1、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消费纠纷的衔接处理;
3、研究解决涉及消费维权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消费纠纷调解协调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职责:
1、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2、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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