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犯罪与犯罪论
一、犯罪的概念、本质、分类
(一)犯罪的概念
欧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
中国: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区别与关联:构成要件该当性=刑事违法性
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有责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的本质
1、犯罪本质的提出
刑法无法自证其正当性
2、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
(1)权利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
(2)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毕恩鲍姆、宾丁、李斯特等)
毕恩鲍姆《论犯罪概念中法侵害的必要性》提出,犯罪的实质不是侵害权利,而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招致危险。
李斯特:“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是个人或者共同体的利益。产生该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是,法的保护把生活利益提高至法益。”
(3)义务违反说: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所负的社会的、伦理的义务。(夏弗斯塔因)
(4)规范违反说: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规范或社会秩序。
(5)折中说:犯罪的本质主要在于侵害法益,其次也包括违反义务或规范。(团藤重光、大塚仁)。
3、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比较
(1)评价重心:结果还是行为(人——意思——行为——结果)
(2)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
(3)刑法目的:保护法益还是保障人权
(4)刑罚目的:强调事后问责还是事前干预
(5)价值追求:正义还是功利
(6)引申:家长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
4、以法益侵害说为犯罪本质(违法性内容)的犯罪论体系及倾向
(1)行为之所以被认定(评价)为犯罪在于其具有法益侵害性。
(2)侵害法益的形态:实害与危险(包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3)以处罚实害为原则,以处罚危险为例外。
(4)对不能犯的态度是犯罪本质论的“试金石”。
5、中国刑法学说和制度的选择
(1)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事实上维持了一个较高的刑事门槛,犯罪必须具有较高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立法客观主义倾向明显:重客观、重数额、重结果
(3)总则将刑事门槛降低,扩大犯罪圈;分则给罪定量,犯罪圈紧缩。理论与实务存在落差
(4)中国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强势,要更注重对自由的保护,不能“赶风”,在法定刑没下调的情况下,扩大犯罪圈要谨慎。——“厉而不严”与“严而不厉”。
二、行为理论
(一)行为是犯罪的存在要素,也是核心要素
(二)关于行为定义的各种学说
1、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刑法上的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发动的(因),引起肢体运动、引起外界变动并产生侵害法益的举止(果)。——(1)有意性,无意识的举止不是犯罪行为;(2)有行性,反对思想归罪。
2、社会行为论:刑法上的行为是人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举止。
3、目的行为论:(韦尔策尔)人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支配、操纵着人的行为。即人根据自己对因果事象的认识,有目的地支配、操纵自己的举止,引起外界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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