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
军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始于19世纪初期,它是由下列三个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军事技术的加速发展;二是人数众多军队的出现;三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巩固。
退役与退休制度是美军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军队老龄化和保证军队进出有序的重要措施。美军现役军官是一支职业化的队伍,其绝大部分军官都有机会在部队服役20年以上,然后再退休。美军基层军官的晋升率高、衔龄长,允许在上尉一级保留较长的衔龄,使部分晋升较慢的军官在升至少校或中校时,他们的军龄可达到20年,成为职业化军官队伍的一员而能享受退休待遇。1775年,美国开始建立正规部队,经过200多年的实践,美军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军官退役制度体系。
一、职业化的军官退休条件
美军军官退休的条件分为伤残退休、自愿退休合强制性退休三类。
1、伤残退休
第一部由军队出示体检结果,证明此人因伤残的原因,如果此人系故意或玩忽职守而致残,或在擅离职守期间而致残,政府只解除其现役,不付给伤残离职费。第三步,在确定不是故意或玩忽职守致残后,就要按退伍军人事务部规定的标准,确定其伤残的程度是否达到30%以上,如失去一只眼睛、单肢伤残以及严重慢性高血压病属于30%或以上伤残程度,失去一个或两个手指或脚趾、单耳失聪或不致严重影
响功能的缺陷或伤痕则不属此列。伤残程度不足30%的人员,一般不准退休,但可领取伤残离职费,即每服役一年发给两个月的现役基本工资,但总金额最多不超过两年的现役基本工资。服役半年或半年以上按一年计算。故意不足8年的伤残军官,若非因公致残,只能领取离职费。
2、自愿退休
美军规定,少将以下军官服役20年以上,其中任军官职务XX年者可自愿申请退休,报请各军种部长批准。服役满30年以上的军官,经个人提出申请,需要经总统批准。服役满40年的军官申请退役,可不经任何批准,即行办理退休手续。美军对自愿申请退休的军官,只要完成规定的服役义务,通常很快予以批准,但在非常时期,军种部长可公布退休审批限制规定:
不准具有重要技术专长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军官退休或辞职。
3、强制退休
美军的强制性退休时按军官的年龄、军龄和衔龄条件强制实施的退休政策。从实际情况看,美军军官退休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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