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王炳棣
整理于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二校门
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1、商标概念、法定种类
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其生产加工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标准,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的类别:(略)
根据构成要素不同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根据使用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是否已经注册
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
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要求
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原则
对于注册商标,我国采取的是自愿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注册商标的情形: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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