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N种逻辑误区
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全世界没有这样的逻辑。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今年11月1日零时进行,这对那些“超生”父母来说可不是什么福音。目前各地的政策表明,在人口普查中“超生”的孩子户口可以落,而社会抚养费却不能免。
早在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有些地方进一步明确,所谓较低标准乃是按照超生父母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一“较低标准”看似优惠,但对于一项缺乏合理性的行政收费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2002年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者的罚款也由此正式转正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收费。计划生育罚款要“转正”
,乃是因为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合适。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者不得罚款,但可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考虑到牟利冲动,政府实质上并不想放弃这项收入,然而又不能继续违背法理,于是就为这笔收入寻找合理性的理由。
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冠冕理由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超生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又是哪些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生育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即便是超生,也不过是在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超生会侵犯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吗?显然,超生的孩子还是由其父母来抚养,不需要牺牲其他家庭的孩子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直非常缺乏。实际上孩子们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在政府巨大的公共服务欠账面前,“超生孩子侵犯其他孩子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显然是个伪命题。而事实上
,超生孩子的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的孩子当然也一样享有各种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政府实际上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看成了一项负担。这反映了政府基于经济人的定位而对公民利益的算计。而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是全球没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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