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信仰
摘要:完成宪政建设之路,宪法信仰的养成至关重要,而当今国民宪法信仰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者从宗教对西方宪法信仰的影响出发,阐述了宪法信仰与基督教文化的互动关系,由此,提出了中国塑造国民宪法信仰的困境,因此明确各种信仰的界定,同时形成公众信仰,才能解决中国宪法信仰缺失的问题,为建成宪政之树提供必备的养料。
关键词: 信仰宪法信仰宗教基督教
在学术界人们普遍一致认同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不可能出现宪政,所以宪政是宪法生成和实施的产物。同时在笔者看来,从颁布宪法到实现宪政还不得不提到一个重要因素,即宪法信仰。忽略宪法信仰,宪政的实现也就化为泡影,成为梦境。
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1】”信仰是信仰主体对信仰对象的一种信任而服从、尊敬而推崇、依恋而归属的感受,并进而影响到自身的行为。黎明前“黝黑时”“触着曙光而讴歌”的“鸟儿”
,这是印度诗人泰戈尔用诗性语言描述的“信仰”。可见,信仰的意义在于其选择行动的本身并不带有极端的目的性。信仰具有多层次性,即不仅仅包括宗教信仰还包括政治信仰,文化信仰,法律信仰等等。法律需要被信仰同时也是可以被信仰的,法律是人的东西,不具备超验性,但其具有神圣性,因为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是神圣的,是可以信仰的对象。富勒曾定义法律是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那么宪法就是这项事业的灵魂。宪法信仰意味着对法治这项事业终极价值和目的的追求。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的框架,人们要普遍遵守良法才能真正形成法治。宪政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关键部分。法治生成和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宪政生成和完善的程度。因此仿照法学家伯尔曼的我们早已烂熟于心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宪政、法治也仅仅是镜中花,水中月。
再将眼光放至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自1954年宪法至今已进行多次立宪,多次修宪,当然这是我国宪政建设进步,法治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但是,我们又不得不说,那是空中楼阁,有多少民众在关注宪法的生成,宪政的发展?在人民或者百姓眼中,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似乎与其毫无瓜葛。从近代开始,时至今日,宪政的实施一直靠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推进,政府利用权力制定理想的宪法,并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推行宪法。今天我们可以看见,这种努力,收效甚微。宪法与宪政毕竟是西方的舶来品,是在西方人们强烈的利益关注和信任理解的基础上渐渐生成的。因此没有宪法信仰在我们社会之中养成,宪政的生成之路也必将是死胡同一条。
从西方的宪政发展来看,宪法与宪政都是在社会中长成的,而非预设的,其与一切进化中的有机物一样都有萌芽,幼稚与长成的过程。西方的宪法与宪政的历史相比我们国家要悠久地多,不但时间早,而且其是从内部萌生的,其是以社会为基础,从下而上发展的一个生成路径。我国也一直在在向西方移植和借鉴宪政经验。如果说宪政的长成一株有机物成长的过程,那么西方宪政的长成,宪法信仰就是它的养料,而这养料的来源是西方的宗教传统。基督教文化侵染的西方社会,就像英国学者艾略特在其《基督教与文化》一书中描述的那样:“一个欧洲人可以不相信基督教信念的真实性,然而他的言行举止却都逃不出基督教文化的传统,,并且依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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