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单位:祁门县林业局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AH150700LY-SP-0001
木材运输审批
一、《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先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证,检尺码单、境内运输证明,或者木材运输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木材运输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许可档案;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或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AH150700LY-SP-0002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森林法》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对兴办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3、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企业(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在企业(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AH150700LY-SP-0003
野外用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防治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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