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华惠44号•广州致达成装饰公司信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房地产领域,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惠44号•广州致达成装饰公司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贷款给广州市致达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用于借款人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广州汇景新城装修项目、中海金沙湾装饰项目、惠州珑湖湾装修项目等项目装修和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三、信托计划规模
(一)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3-。
(二)信托计划项下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各期信托期限俱为12个月,分别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若本信托计划只发行第一期,则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同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期限。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受托人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追究保证人责任,处置期预设为6个月,则信托计划后延6个月,如发生上述情况,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该事项。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系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均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经年检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户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发行地为重庆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发行,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自201 年月日到201 年月日止。每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受托人有权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推介期,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到最后一期生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信托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35000万元,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则不进行信托计划其他期发行,信托计划提前成立。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则信托计划第一期按实际募集金额成立。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其他期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其他期的成立日期与金额以受托人公告为准,且信托计划各期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总数不超过50人。信托计划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总和不超过35000万元,不低于30000万元。
2、若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资金规模未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计划其他期也不再发行。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账户获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全部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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